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1 14:16:52
答:你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规定去操作,你公司不必重新开具一份新的专用给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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