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2 00:30:34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认为该商家的不实宣传同样属于造假,继而判决“假一赔五”,可以说至少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对商家“任性承诺”“虚假宣传”是种警示。商家为了促销可以作出相关承诺,这种承诺既是一种宣传也是一种约定。如果“承而不诺”则涉及虚假宣传乃至构成欺诈,要为此承担后果。北京互联网法院此次向商家普及了一个常识是,“假一赔X”的“假”还包含宣传与实际不符。其次,提示消费者要敢于对商家“假一赔X”较真。此案告诉消费者,“假一赔X”的“假”有丰富内涵,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虚假承诺、虚假宣传同样也是“假”,理应让商家根据承诺来赔偿。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