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2 00:11:25
会有备案收据和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立案。申诉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并书面通知原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