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21 20:36:43
1、《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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