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30 10:28:46
律师解答。1、房产变更备案申请表;2、申请者身份说明。3、房产权利证书;4、相关行政机构行政决定书、房屋交易合同;5.已建立抵押权的,应递交抵押权人允许的书面材料;6、强行转移的应递交有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辅助实行通知书等。【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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