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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2-07 11:51:52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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