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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2 19:29:07
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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