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3 09:57:00
一、骗取合同标的物用于经营。2013年8月,仅有3万元流动资金的郁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向对方购买郁金香种球,合同金额为17万元,款到付货,郁某先汇了2万元定金。同年11月,无钱提货的郁某将2万元定金汇票存根上的金额及日期涂改,将复印件传真给甲公司,谎称货款已汇出,骗取对方的信任后将货提走。甲公司发觉受骗后多次向郁某要款,均被郁某找借口搪塞。在此期间,郁某将种球栽于大棚内,并向银行贷款数十万元购买保温设备,聘请技术人员管理,后将成品花售出获益。甲公司诉至,郁某先以种球质量差、经营亏损等为由拖延还款,后又故伎重演,以变造的汇票复印件欺骗法官。甲公司无奈,以郁某涉嫌诈骗向警方报案。二、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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