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3 15:02:33
法律主观。行政诉讼中,被告能否向人民申请调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人民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从本条的表述来看,保留了调取证据的权力。但是,作为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原则上应该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正如西方法谚云,“无原告则无法官”。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后,对证据的调取被在极小的范围内。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且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风险。有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无举证的义务。”人民对于证据的调取,存在两种情形。一,依职权调取。”二,应申请调取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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