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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1 19:11:0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一、交通事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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