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4 09:27:16
原告董某系某工厂的职工,2004年5月11日原告董某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被机器压伤3小时到被告某医疗机构就诊,入院诊断:左手中环指节末位节撕脱伤。该院对其行左手中环指清创、探查及腹部皮瓣修复术,术后予以抗炎、补液、止血等常规治疗。同年6月,该院对原告在局部麻醉下行腹部皮瓣断(蒂)手术,术中予以清创、修复……术后予以抗炎、补液等治疗。6月2日,因原告左中指有部分坏死,后将坏死体切除……6月17日,原告因左中指皮瓣缝合处感染要求转院,后转至他院治疗。其间共用去医疗费8794.8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3172.80元。对原告因此而支付的相应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费等均应按此责任承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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