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4 10:47:42
同居关系结束后,张先生起诉到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按陈小姐享有房屋28%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并要求陈小姐母女在一个月内搬离。陈小姐则称,房屋贷款并非张先生一人在还,自己先后共计转账1.8万元给张先生归还房屋贷款。除去首付7万元是自己父亲出资外,房屋的装修和家具等都是由陈小姐出资。在同居期间生活开销也全由女方承担。所以张先生主张陈小姐享有28%的份额明显有失公平。陈小姐提出,根据双方同居期间出资情况,该房屋应平均分割。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意见,贷款银行认为,变更贷款手续较复杂,倾向不变更主贷人。经张先生申请,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65万余元,装修价值约为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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