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4 12:01:4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如果两份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将如何予以认定。医疗事故鉴定分为两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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