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5 20:47:06
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明的亦以共犯论处。贷款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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