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5 20:46:07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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