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5 20:13:25
租约到期后,出租人可以要求变更原租约条件,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则放弃优先承租权;如果同意,则应订立新的租赁合同。若出租人没有提出新条件,承租人继续交租,则租赁关系延续,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若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继续出租,则承租人应返还房屋。法律分析;1、租约到期时,承租人提出续租要求,但出租人要求在原租约条件下进行合理变更。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将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可与他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承租人同意新的合法条件,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未提出新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并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且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租赁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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