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5 09:45:45
有上班提供劳动即应获得劳动报酬。但是由于自离(强行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以找不到劳动者本人,工资无法发放为由,冻结工资。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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