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6 05:47:37
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资行为,也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建议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男女双方,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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