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6 03:10:52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省县镇路西段号,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被告:阳某某,男,汉族,住省县镇街道中路号,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被告:骆某某,男,汉族,住省县镇村组,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依法判决确认原程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决被告阳某某协助原告程某某将县镇道中路、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程某某名下。3、依法判决被告骆某某返还原告程某某的剩余购房款1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房屋产权证号为:村字第号和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国用()字第号。原告又于同年1月26日上午在县城将现金1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年月日。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