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9 18:08: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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