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9 19:00:39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对自诉案件,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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