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9 21:04:00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准确理解和适用自首的规定对于贯彻刑法宽严相济刑事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作了具体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最高在《意见》中对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并强调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审判实践中判断被告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不仅要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意见》中列出的情形,也要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去检验将被告人行为视为自动投案的恰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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