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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9 21:00:51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对自首的认定作出了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自首的基础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两个:其一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其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外,《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自首成立条件之一的主动投案规定的情形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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