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8 19:01:45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司法解释(二)》,破产清算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对于出资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的情况,不予支持。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为旅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拓展延伸;实收资本不足是否会导致破产清算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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