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31 08:01:19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形式方能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与上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作了特别规定。(一)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二)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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