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1 04:32:56
一、民事诉讼新证据;“新证据”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只有新的证据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可以在举证时限届满后,开庭中随时提出。《民事诉讼法》在两个条文中提到了“新证据”,即第139条和第200条。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第200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应当再审。因此,必须对“新证据”加以明确,否则举证时度就失去了意义。《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中提到的所谓“新证据”可分别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阶段来看。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又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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