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1 05:15:13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三)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六)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政治经济稳定,金融监管当局已与中国银监会建立良好沟通机制。(七)符合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投资人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六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设立的独资银行,其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根据《条例》第六条设立的独资财务公司,其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本条所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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