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2 14:24:2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预防立法落空是该法制定时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为保护职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该法对单位拒不安排休假的情况作出了规定。该法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该法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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