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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2 20:2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1)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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