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2 20:25:59
一、行政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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