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1 05:40:37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强制拆迁房屋的决定不服的,是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二)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四)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一、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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