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1 05:21:06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况和理由。主要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不当、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案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妇女怀孕或哺乳、判决尚未生效、审理期间羁押时间已满、司法鉴定期限届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等。案件处理需依法依据,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责任。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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