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1 05:23:56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条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一人公司天然地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况,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意志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人公司的意志,因此,更容易发生财产混同与业务混同的情形,导致滥用公司人格的结果发生。考虑到一人公司债权人难以掌握公司的财产状况、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如果将举证责任完全交由公司债权人承担,显然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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