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1 10:33:3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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