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1 04:01:15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十二条人民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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