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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1 04:09:09
律师分析。判决书上写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这个案件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说明原来执行局执行的财物不是被执行人的,属于案外人所有,不应当继续执行,不应当对这个财物继续查封、拍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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