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3 17:29:58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和机关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区域,不准其擅自离开,并对其行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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