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23 17:38:57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