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13:36:48
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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