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16:56:16
“婚外恋”损害赔偿主体 1.“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 《婚姻法》第46条赐予了无过错方在其配偶与他人重婚或同居而致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首先应是原有效婚姻的配偶方,其次该配偶方应是无过错一方。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对无过错方因离婚受损所给予的一种赔偿。所以离婚是请求该赔偿的一必要条件,因此,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有效婚姻的配偶一方。而在重婚的情况下,与已有配偶者重婚的不知情方,虽然也是受害者,但其是无法根据《婚姻法》来向重婚的配偶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除了是有效婚姻的配偶方外,该方还需是无过错方。目前现有的立法未对“无过错”作明确定义。基于此,笔者认为只要配偶一方其本身未行使强制法禁止的行为,就应视作其无过错。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