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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01:30:05
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二○○○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吗啡一百克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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