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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01:26:57
作者:周卫亭2007-11-15。案情。王某与蒋某系同学关系,2003年5月15日,蒋某因购房向王某借款50000元整,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清。后由于蒋某未按约定向王某履行义务,2004年7月王某将蒋某告上法庭。经庭审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蒋某于2005年10月1日前一次还清王某借款50000元。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蒋某以无款偿还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王某于2006年2月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蒋某系农民,在县城居住,家庭中除一些普通的生活用品和电器外,无其他贵重财产,经向银行查询,也无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蒋某所住房屋系2004年在县城购买的商品房,价值约15万元,并且其在原居住村内有一块闲置的宅基地,价值约6万余元。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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