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01:25:29
执行款在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但在案款分配、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申请执行人未领取、案件中止或暂缓执行等情况下可以延长。根据《最高人民印发的通知》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在30日内完成执行款核算、结算执行费用、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放执行款等工作。在特定情形下,经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执行款,但情形消失后应在10日内发放。法律分析;执行款在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有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情形之一的可以超过三十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印发的通知》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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