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4 23:59:30
1、立案材料的接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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