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4 09:59:10
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但是,这和拆迁补偿时的同住人的概念略有不同,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公有住房的同住人界定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时,下列人员也视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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