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4 09:57:11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职业病防治法》第4对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材料有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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