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1-05 19:32:30
因高压电致人伤害的案件,其赔偿责任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从事高压电作业者。作业者是指电力行业的所有者、管理者。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高压电作业者,比如受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委托、公民个人为其安装高压电线路。因此,这类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准确把握。(1)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认定。当前,城网、农网改造已基本完成,对城网改造而言,高压电线路及设施的产权比较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当地电业局或电力公司管理,并拥有产权,当出现触电致人损害的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当地的电业局或电力营运部门电力公司。(2)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成为赔偿责任主体。(3)非高压电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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