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7 02:02:08
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追偿并不是无的,存在特定范围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而担保追偿的范围受到担保范围的,在担保范围内,担保人实际承担了多少清偿责任,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相应的数额。不属于担保范围内的要求,如滞纳金等,担保人不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另外,担保人只承担了部分责任的,只能向债务人追偿相应的部分,而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数额。在有偿担保中,担保费不属于追偿范围,应由债务人在保证合同订立时另行支付。当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的,如果其实际清偿的数额大于担保范围(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也只能就主债权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多出的部分不能够要求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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