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7 05:27:10
《国家赔偿法》;1、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第十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3、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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