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3-10-17 04:51:44
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讲。首先,这种情况本不应出现。因为,按照现行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专票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于你公司已经认证通过的,开具方一般是作废不了的。但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销售方违规作废的问题,你作为购买方(接受方)就只能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当然,你公司应与对方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再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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